关于民间借贷中利息的常见相关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出借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作为我国借贷种类中最普遍的形式之一,主要包括除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资金融通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空前活跃,民间借贷也成为了社会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民间借贷中利息的有无、金额如何计算等相关问题一直是当事人最为关切的问题,本文旨在介绍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便帮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利息计算基数

(1)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会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如果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此种情形下,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也不会得到支持。

(2)逾期利息。

关于逾期利息如何计算,目前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仍存在差异,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做法;

做法一(实践主流):以本金为基数,符合第27条规定的也是将利息转为了本金。

做法二:以“做法一”为原则,若约定“本金+利息”作为基数的,可以支持,但利息总额不得超过LPR的4倍。

另外,因为逾期利息极具违约责任的特色,所有在实践中多数当事人会以“本金+利息”为基数进行主张。

(3)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所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是简单意义上利息的两倍,而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和。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约定不明下的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自然人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过程中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变相利息的实务认定

①类似与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种变相利息,与利息相加不可超过LPR4倍。

②关于律师费属于变相利息还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实践中观点不一致。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司法解释)51.“【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复利问题

有条件的支持复利的存在。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践中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利息支付顺序与期限

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复杂,但只要我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正确的解决途径,就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纠纷,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凭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创建时间:2024-09-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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